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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撰稿时间:2016-05-04 16:14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柳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619

柳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分级诊疗机制是以病人为中心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序就诊秩序,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医疗、医保、服务等手段,构建长期稳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具有柳州特色的分级诊疗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引导。坚持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导向,综合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适当拉开待遇差距、强化医疗卫生机构间分级诊疗信息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急危重症、疑难疾病患者在大型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康复期的患者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

(二)分类管理。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人员,均属于分级诊疗适用人群。其他人员沿用自由自愿就医原则,逐步引导该类人员参与分级诊疗。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患者,不论其是否属于分级诊疗政策实施人群,都应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机构专科、专病治疗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资源共享。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同时,强化执行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下级认可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结果制度。

(五)循序渐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统一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具体支付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分级诊疗实行有序转诊先行,逐步扩展实施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建立合理就医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以服务为导向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城市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积极支持城市公立医院中通过全科医生培训的执业医师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工作室进行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并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独立血液净化机构,缓解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压力,满足血透患者长期诊疗需求。依托市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多渠道全方位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民族医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中医专业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大力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进一步落实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居民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扶持政策,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全覆盖,满足基层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3. 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传染病、精神病和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血液透析、儿科、中医民族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县级中医医院重点加强针灸、推拿、骨伤和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4. 落实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等普通门诊,分流慢性病患者,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运行效率,提升疑难复杂疾病诊断治疗能力和急危重症救治能力。三级中医医院应筛选并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并注重与中医药技术方法结合,提高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水平。

5. 发展慢性病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签约合作方式,就近为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6. 共享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资源。探索社会力量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和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区域医疗协同服务。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检查结果互认。

(二)以病人为导向完善分级诊疗模式

1. 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家庭医生与城乡居民之间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家庭医生与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和服务协议,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指导居民合理就医,真正成为群众的健康守门人

2. 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精神,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补充使用一定数量药品品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广西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总数的20%,采购金额比例不得超过本机构全年采购药品总金额的20%。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择低价药品清单中(国家和广西增补)的药品作为补充药品,并与我市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衔接,满足患者需求,重点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增补药品必须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3. 完善病人分级诊疗转诊流程。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病情疑难、复杂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可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急危重症患者,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确定的、不需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病种,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4. 完善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转诊流程。市卫生计生委应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追踪、调控和监管的分级诊疗平台,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分级诊疗平台开展转诊工作;制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院内分级诊疗转诊流程和管理要求,将落实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及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内容;统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材料格式和转诊材料格式,方便城乡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及电子化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转诊相关事宜。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实行转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由转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转诊患者获得转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先门诊、优先检查和优先住院等服务。患者需要后续治疗、康复治疗时,经转诊平台转下级医疗卫生机构。

5. 以重大疾病为切入点,逐步形成急慢分治、上下联动格局。探索对具有适应症的肿瘤患者在门诊实施放化疗的有效模式。探索高血压、糖尿病团队服务模式,由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生(或相关专业中医类医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或中医类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规范化诊疗和健康管理。

6. 探索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大型医疗机构之间稳定发展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农村地区以县级公立医院为龙头,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县乡一体化管理,将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人才、技术服务下沉基层;城市1所或几所公立医院可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对口支援,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积极发挥城市公立专科医院作用,鼓励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城市公立专科医院建立专科分工协作机制,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妇科、儿科、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城市可探索以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为牵头单位,按照尊重历史、就近方便、双方自愿的原则,与城市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具体做法可先由医疗机构自行探索,再逐步总结推广。

(三)以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为导向支持分级诊疗实施。

1. 健全医保分级诊疗工作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新农合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全市二级(县级)及二级(县级)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首诊,优先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城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由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病情,结合患者需求确定是否需要转诊。如需要转诊,应通过市卫生计生委分级诊疗平台进行转诊。

2. 健全医保差别化支付制度,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分级转诊。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患者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肿瘤患者放、化疗、艾滋病、结核病、特定疾病等)外,参保(合)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市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相应降低其医疗费用补偿医保待遇。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特殊情况(异地突发疾病、外出务工等)外,参合人员未经市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直接到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区直在柳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与我市签订即时结算协议的市外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视同为市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同时,为提高基层就诊比例,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挂钩。具体考核指标由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分别制定。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使用的药品,应报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管理;城镇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备案管理的增补药品纳入补偿范围,未备案管理的药品不纳入补偿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使用的药品,优先满足参保(合)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的用药需求。

4.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每年制定基金总额付费方案时,费用指标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积极支持参保慢性病患者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支持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规范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服务。新农合慢性病参合人员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照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政策执行。

5. 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公立医院转诊至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新农合、医保患者,予以免收乡镇卫生院再次住院起付线。

四、时间和步骤

(一)筹措阶段(20151—20156月)。市医改办牵头制定柳州市分级诊疗实施方案,并多方征求意见完善,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在新农合有序转诊基础上完善分级诊疗平台,在630日前完成部署和测试工作;制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院内分级诊疗转诊流程和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培训,做好分级诊疗启动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20157-201512月)。市医改办牵头开展分级诊疗政策宣传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分级诊疗平台于71日起,在市属公立医院、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行试运行;91日起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推广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71日起,在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中启动分级诊疗工作,实行门诊慢性病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市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分级诊疗政策;督促城市公立医院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并将分级诊疗执行情况纳入公立医院及院长绩效考核内容。到20151231,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分级诊疗平台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门诊量不得少于总门诊量的20%;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

(三)引导阶段(20161—201612月)。继续开展分级诊疗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合)人员合理就医。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将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同时,市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开展全市分级诊疗平台建设工作,通过平台健全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逐步扩展至城镇医保;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联合协同机制建立工作。

(四)完善阶段(20171—201712月)。针对分级诊疗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措施,进一步优化方案。到20171231,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分级诊疗平台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门诊量不得少于总门诊量的50%

(五)全面推行阶段(20181月开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新农合参合人员中全面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分级诊疗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医改办牵头,协调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分级诊疗工作。

二)政策引导,强化监管。分级诊疗是推进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有序开展;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责任制,切实加强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促使医疗行为更加规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整体提升,医药费用得到有效控制。

(三)强化责任,优化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责任,将医务人员作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生力军,确定分管领导,成立专门科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以人为本,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就医环境,优化就医流程,方便患者的转入或转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高社会知晓率,提高患者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让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形成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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