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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投注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撰稿时间:2017-04-10 10: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和谐柳州建设,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桂发改投资〔2013〕833号)有关规定, 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贯彻“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全面客观、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柳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项目总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

(二)涉及拆迁户数量较多的项目。

(三)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四)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1.基础设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跨江的桥梁、隧道、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水利生态、危险品码头、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110KV以上变电站、大型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等能源设施。

 2.工业: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水泥、造纸、医药原料药。

3.社会事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戒毒中心、殡葬火化设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病死禽畜处理设施。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行核准类的项目,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作为评估主体,涉及选址跨县、区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第七条 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柳州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依据,评定为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改委可以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  评估主体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负责,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办法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定性与定量,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委托有关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机构的评估报告,综合做出最终评估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独立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可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中介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工作能力,且须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内容,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或报告的编制费用和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测管理,根据项目动态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本级评估主体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委维稳办备案。县(区)评估主体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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