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行政审批具体权限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企业投资建设柳州市范围内属市级权限的项目,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核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其它项目核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柳州市范围内投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本)》内,属市级审批权限项目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式2份)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编制)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需提交取得用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拔决定书等);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跨区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八)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5、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
7、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8、燃料供应协议(适用于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
9、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适用于水电项目)
10、县级及以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适用于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水电项目);
(九)对煤炭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5、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7、项目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十)对公路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十一)内河泊位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含银行贷款承诺函);
3、自治区海事部门出具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意见;
4、交通部门出具岸线批复、通航条件意见、安全准入意见。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77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