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一)名称: 属自治区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4〕119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更新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管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全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审核上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柳州市范围内属市级核准权限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申请材料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提交请求项目核准的申请及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双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需提交取得用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拔决定书等);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跨区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2625977。
2、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